養老機構如何設計會員制收費模式?有何風險?如何與非法集資劃清界限?
會員制是一種經營體制,經營者通過發行會員卡的方式,以特定的優惠與折扣吸引消費者,從而建立比較穩定的銷售與服務體系,以達到經營的最佳效益與投資增值。
會員卡是參加活動或享受優惠的資格證明。從交易成本理論和信息經濟學理論的角度來講,會員制是一種信號顯示和身份甄別的組織形式,其篩選機制能有效地顯示會員信息,能有效地進行身份甄別從而降低信息不對稱所引起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養老服務作為以持續性照料為主要特征的服務性行業,服務的重復性和持續性特征顯著,較適宜以會員制方式建立穩定的服務關系。另外,基于吸引投資或回收投入的考量,養老服務經營者也創新了會員制的營銷模式,將養老設施以會員卡形式對外長期出租,并在行業內逐步流行。
一、養老會員制有3種模式
(一)預付費型
養老服務的預付費卡一般是指老年人向服務經營者發行的會員卡中預存一定金額,在以后接受養老服務時,根據服務項目從會員卡預存款中扣除服務費,居家養老服務中的服務套餐或服務包多采取該方式。
預付費型養老服務主要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而關于預付費卡管理使用則適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
養老服務經營者(發卡機構)應當向老年人提供預付費卡章程,并應老年人要求與之簽訂購卡協議,主動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確保老年人知曉并認可章程或協議內容,并明確預付費卡購買、充值、使用、退卡方式,收費項目和標準,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為防范風險,《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預收資金只能用于發卡企業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等投資及借貸。主營業務為居民服務業(含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
(二)入會費+服務費型
在這種模式中,老年人只有先通過支付一定金額的會費才能獲得會員資格,取得會員資格后,還要定期繳納服務費,才能實際接受服務。
目前一些高端的養老機構多采取這種模式。例如號稱全國首家高端會員制養老院的北京太申祥和國際敬老院,老人在繳納120萬元取得會籍后可享受專屬客房居住權,入住期間只需要據實繳納生活費和護理費,即可享受免費的康樂設施和健康管理服務。通過先期收取高額會員費,使得養老機構可以回籠大筆資金用于滾動發展,所得收益也一定程度上以部分項目免費或折扣的方式返還老年人。
(三)物業型
即通過購買會員卡,老年人取得對養老服務經營者提供的特定物業的較長期限的占用使用收益,甚至附帶一定條件的處分權。采用物業型會員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養老設施產權無法分割銷售而只能由經營者自持時,可以在最短時間內回籠資金,減輕現金流壓力。
以國內較早開展此類型服務的上海親和源為例,會員卡分A卡、B卡兩種形式,購買會員卡可以選擇大套(120平方米)、中套(72平方米)和小套(58平方米)三種戶型。
A卡無論選擇何種套型一律售價75萬元,但根據套型的不同需繳付2.98萬元至6.98萬元不等的年費;B卡無論選何種套型年費一律為2.38萬元,但根據套型的不同售價分別為45萬元、55萬元和88萬元。之所以在收費上會有如此的差異是因為A、B卡性質不同,A卡在親和源永久有效,其有效期與房屋土地的使用年限相同;B卡的有效期至老人去世。
物業型的養老會員制服務,規避了物權法定的基本原則以及養老設施用地不得分割銷售的土地管理要求,以低于或接近房屋銷售價格的收費標準最大限度地回籠了前期建設投入。
二、養老會員制的法律風險
(一)預付費型會員制的法律風險
依據購卡協議和會員卡載明事項,老年人享有按照約定的價格、質量、期限等,享受相應養老服務的權利。但一些不法養老服務經營者采取較低折扣等方式招攬老年人購卡后,利用老年人信息不對稱、維權能力弱等劣勢,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主要表現為養老服務經營者惡意圈錢、轉移客戶、降低服務等級等。
上述行為除惡意圈錢可能構成合同詐騙或非法集資外,其他多屬于合同違約行為。惡意圈錢,即養老服務經營者以提供服務為名行合同詐騙之實,在會員累積到一定程度時,攜款逃之夭夭。
另一種類似前文提到的怡養愛晚,最初或許并無蓄意詐騙,但在收取高額會員費后,將資產轉移或投資失敗導致資金鏈斷裂,服務難以為繼,而最終被迫終止服務導致老年人利益受損。
轉移客戶是指養老服務經營者將老年客戶從自營的一家門店轉移到另一家門店,或者轉移給其他合作伙伴的行為,將可能給老年人帶來接受服務的時間或費用成本增加等問題。擅自降低服務等級、單方變更服務項目、任意解釋格式條款、強迫交易等其他違約方式侵害老年人利益的,應當依照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二)入會費加服務費型、物業型會員制的法律風險
兩者共同的特點在于合同訂立時老年人需要繳納高額資金,在沒有完善的資金監管制度情形下,當經營者出現經營困難,或者惡意抽逃轉移會員費情形下,因老年人對實際居住的居室只享有債權,而無法獲得充分的法律保護。
假設某物業型養老服務經營者將已經收取的會員費投入到其他建設項目,同時以有償取得的養老設施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向銀行貸款,當到期無法償還銀行貸款,銀行要實現抵押權時,老年人的合同債權不能對抗抵押權,則老年人將面臨房財兩空的不利境地。
另外,隨著會員卡銷售進入后期,運營服務支出開始逐步高于辦卡收入,而先期會員卡銷售收入又多已用于土地開發和建設項目告罄后,養老服務經營者終止服務,也可能導致老年人服務無靠。
三、養老會員制服務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一)非法集資的概念和類型
1.非法集資的4個特點
依照《人民銀行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它具有四個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向出資人還本付息;
(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2.非法集資的類型
根據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關于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傳銷活動等問題的解釋,非法集資的類型主要包括: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等12種。
2016年4 月,銀監會牽頭的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又披露了非法集資六種形式,其中包括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非法集資、P2P網絡借貸機構非法集資等。在刑法規范方面,1997年修訂的《刑法》在原有規定基礎上,又新增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集資犯罪成為集合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發布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又將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非法經營罪中的某些行為,納入到非法集資犯罪之中。
(二)養老會員制服務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分析養老會員制服務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應從非法集資的四個特征入手綜合判斷認定: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
養老會員制服務中可能需要經過批準的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開展養老會員制服務的養老機構應當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書;二是發行以上門服務或者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單用途會員卡的,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三是以信托理財等方式發行帶有投資收益和獲取服務雙重目的養老消費信托產品的,應當經過信托管理部門批準。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老年人還本付息,則不能逾越以下底線:
(1)養老會員卡中未消費金額不能按月或按年付息,無論利率高低均不能按月或按年付息;
(2)養老會員卡退卡時可以一次性對未消費金額還本付息,但利息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3.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養老會員制服務的服務對象為不特定的老年群體,均符合該特征。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需要判斷開展養老會員制服務是以非法集資為目的,還是以服務為目的。如虛擬養老院項目,并未取得建設項目立項、規劃、用地、施工等許可手續,也未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即對外以發行會員卡名義募集資金的,即可認定為符合該特征。
在養老領域常發的涉嫌非法集資的類型主要包括:“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以及此次愛晚工程暴露出的“非法公開發行證券投資基金行為”三類。
前兩種在以養老設施名義開發房地產項目中經常合并出現。其中物業型涉及金額大、隱蔽性強,主要是違法違規將不能分割銷售的整幢養老設施劃分為若干個區分使用權進行銷售,通過承諾售后包租、免費使用房屋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購,誘導老年人購買。
盡管該銷售行為部分具備了非法性、利誘性、公開性和社會性等非法集資罪特征,但其本質上是以物業出租和服務保障為核心,與非法集資仍有本質差別。對此,應當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關于最長租賃期不當超過5年的規定執行,也可自然降低會員制收費標準,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本文摘編自孫文燦《養老會員制服務法律問題研究》一文,在此對原作者表示感謝。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