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關于養老產業投融資的8項主要政策盤點(附核心內容)
一、《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的實施意見》(民發〔2012〕129號)
發文時間:2012年7月24日
發文單位:民政部
核心內容:
1.爭取建立養老服務長效投入機制和動態保障機制,不斷增加對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的財政支持。
2.爭取設立多種形式的專項投資,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在安排中央專項補助資金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作中,要將民間資本參與運營或管理的養老機構納入資助范圍。
3.各級民政部門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并不斷加大對民間資本提供養老服務的扶持力度。
4.鼓勵金融機構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通過創新信貸品種、增加信貸投入、放寬貸款條件、擴大抵押擔保范圍等方式,加大對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的金融支持。
二、《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
發文時間:2013年9月6日
發文單位:國務院
核心內容:
1.要通過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間資本,培育和扶持養老服務機構和企業發展。
2.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財政性資金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3.金融機構要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范圍,積極支持養老服務業的信貸需求。積極利用財政貼息、小額貸款等方式,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有效信貸投入。
4.加強養老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建設,增強對信貸資金和民間資本的吸引力。逐步放寬限制,鼓勵和支持保險資金投資養老服務領域。
5.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
6.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應統籌考慮養老服務需求,積極支持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及無障礙改造。
三、《關于推動養老服務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商服貿函[2014]899號)
發文時間:2014年11月14日
發文單位:商務部
核心內容:
1.加大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貸款投入力度,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和養老服務產品供應鏈上下游企業的信貸支持。
2.鼓勵金融機構針對養老服務企業特點開展動產、網點經營權、租賃權等質押融資以及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支持融資擔保公司提供融資擔保服務,提高對中小養老服務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
3.加快研究制訂促進員工制養老服務企業快速發展的保險補貼政策措施,促進企業向員工制企業發展。
4.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養老服務保險產品,推行養老服務機構職業責任險、人生意外險等險種,防范和化解風險。
四、《關于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民發〔2015〕33號)
發文時間:2015年2月3日
發文單位:民政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銀監會、保監會
核心內容:
1.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發展的財政資金投入。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立專項扶持資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務業發展的各類財政資金,探索采取建立產業基金、PPP等模式,支持發展面向大眾的社會化養老服務產業,帶動社會資本加大投入。通過中央基建投資等現有資金渠道,對社會急需、項目發展前景好的養老項目予以適當扶持。
2.民政部本級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級政府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將50%以上的資金用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并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辦養老服務發展的資金不得低于30%。
3.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為捐資舉辦,機構享有對其資產的法人財產權,捐資人(舉辦者)不擁有對所捐贈財產的所有權。對于舉辦者沒有捐贈而以租賃形式給予組織使用的固定資產、以及以借款方式投入組織運營的流動資金,允許其收取不高于市場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其關聯交易進行披露并進行必要監管。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停辦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其剩余資產由民政部門負責統籌,以捐贈形式納入當地政府養老發展專項基金。原始捐資有增值的,經養老機構決策機構同意并經審計符合規定的,可對捐資人(舉辦者)給予一次性獎勵。
4.鼓勵通過財政貼息、補助投資、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金融機構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 推進實施健康與養老服務工程。研究以養老服務產業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產品,穩步推進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投資養老服務業。
5.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范圍,允許民辦養老機構利用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辦理抵押貸款,不動產登記機構要給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五、《關于開發性金融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民發〔2015〕78號)
發文時間:2015年4月14日
發文單位:民政部、國家開發銀行
核心內容:
申請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支持的養老項目,應通過民政部門推薦或認可。重點支持下列五個方面:
1.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項目。主要包括城市社區日間照料中心、老年食堂、老年活動中心和養老服務信息平臺;其他為改善老年人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的便利化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此類項目以市、縣(區)為單位,實施整體融資支持。
2.居家養老服務網絡建設項目。主要包括支持為老年人上門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等涵蓋生活照料、健康服務、文化娛樂、精神慰藉、法律咨詢等服務的居家養老服務型小微企業以及各類規模化、連鎖化、品牌化的組織發展,對于此類項目通過統貸方式批量化支持。
3.養老機構建設項目。主要包括養老院、社會福利院、老年養護院、敬老院、養老社區等各類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等綜合性服務的建筑及設施。
4.養老服務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主要包括支持高等院校和職業院校增加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和學科建設,培養相關專門人才;支持依托職業院校和養老機構開展養老服務培訓實訓基地建設,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專業培訓。
5.養老產業相關項目。主要包括支持直接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服務、產品用品的企業。
六、關于印發《養老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5]817號)
發文時間:2015年4月7日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核心內容:
1.支持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服務的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養老項目發行養老產業專項債券,用于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設備和提供養老服務。發債企業可使用債券資金改造其他社會機構的養老設施,或收購政府擁有的學校、醫院、療養機構等閑置公用設施并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2.對于專項用于養老產業項目的發債申請,在相關手續齊備、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礎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
3.在償債保障措施較為完善的基礎上,企業申請發行養老產業專項債券,可適當放寬企業債券現行審核政策及《關于全面加強企業債券風險防范的若干意見》中規定的部分準入條件。
4.優化養老產業專項債券品種方案設計。一是根據養老產業投資回收期較長的特點,支持發債企業發行 10 年期及以上的長期限企業債券或可續期債券。二是支持發債企業利用債券資金優化債務結構,在償債保障措施較為完善的情況下,允許企業使用不超過50%的募集資金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和補充營運資金。
5.支持發債企業按照國土資源部《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有關規定,以出讓或租賃建設用地使用權為債券設定抵押。
6.發債企業以出讓方式獲得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計入發債企業資產;對于政府通過 PPP、補助投資、貸款貼息、運營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企業舉辦養老服務機構、開展養老服務的,在計算相關發債指標時,可計入發債企業主營業務收入。
7.支持企業設立產業投資基金支持養老產業發展,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擴大養老產業投資基金資本規模。
8.積極開展債券品種創新,對于具有穩定償債資金來源的養老產業項目,可按照融資—投資建設—回收資金封閉運行的模式,開展項目收益債券試點。
七、《關于進一步做好養老服務業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社會[2015]992號)
發文時間:2015年4月22日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民政部辦公廳、全國老齡辦綜合部
1.積極開展養老產業專項債券品種創新,對于具有穩定償債資金來源的養老產業項目,按照融資—投資建設—回收資金封閉運行的模式,將企業項目收益債券推廣到養老服務領域。
2.各地在實施“健康與養老服務”重大工程中,要積極利用新政策工具,鼓勵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發展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
3.要切實推廣政府購買養老服務,逐步擴大購買范圍,充分考慮小微企業發展現狀,為其參與購買服務創造條件。
4.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探索以基金管理方式運用政府投資,采取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模式,逐步與金融資本相結合,發揮撬動社會資本的杠桿作用。
八、《關于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65號)
發文時間:2016年3月22日
發文單位:人民銀行、民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核心內容:
1.建立人民銀行、民政、金融監管等部門參加的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產業政策與金融政策協調配合,加強政策落實與效果監測,形成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合力。
2.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養老服務企業在中小板、創業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市融資。
3.支持處于成熟期的優質養老服務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融資。
4.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以養老服務機構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為抵押,提供信貸支持。
5.鼓勵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制度優勢,積極開發各類附帶養老保障的信托產品。
6.要積極創新專業金融組織形式,探索建立養老金融事業部制、組建多種形式的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創新適合養老服務業特點的貸款方式。
7.優化網點布局,增強老年群體金融服務便利性,積極開發可提供長期穩定收益、符合養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異化金融產品。

